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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关于增补吉林省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专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12 10:36:33

各相关单位:

2021年我院根据承担工作任务内容,按上级单位要求初步建立了吉林省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专家库。为进一步推进我省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工作,我院拟面向社会增补我省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专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能够认真贯彻国家、省相关政策规定;

2.具有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方面的相关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和我省上述行业政策法规及专业知识,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3.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信誉,能够客观、公正、廉洁、忠诚地履行职责;

4.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6年以上,并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5.本人自愿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并接受监督管理,年龄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6.在社会中或本行业领域内享有一定声誉,在履职过程中无违法、违规和违纪等不良记录;

7.参加过国家和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评审,或参与过生态环境专项项目、资金检查者优先考虑;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具体要求

1.征集方式

采取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申报相结合的方式。

2.专业范围

1)审计、投资、咨询评估等经济管理领域;

2)水利工程、环境工程、市政工程、园林工程、建筑工程及工程造价等工程技术领域;

3)环境科学(环境化学、环境经济学和环境生态学)和土壤学(土壤化学)等专业领域;

4)农业农村、农业环保、地质等行业管理领域;

5)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绩效管理等其他特殊领域。

3.专业资格

原则上要具备有效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或高等学校讲师及以上,或其他专业技术能力证明材料等。

二、申请材料及方式

(一)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查验审核后退回本人);

(二)专业资格证书及职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查验审核后退回本人);

(三)个人成果材料证明,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绩效管理工作实践等;

(四)报名人员需填写《吉林省专项资金项目监督检查专家申请表》,详见附件。报名人员请于2023年10月25日前将上述材料电子版扫描件发送到指定电子邮箱进行资格初审,原件及复印件由本人报送至吉林省环科院数据服务中心3楼317室(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1547号)进行复审,复审时间和程序另行通知。

三、监督检查专家库管理工作

根据复审后报名情况,组建吉林省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检查专家库。入库专家由具有本通知规定的资格条件专家组成,吉林省环科院负责专家库管理。

(一)监督检查专家入库审核我院对专家报名资料与申请表逐一审核,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专家登记入库。

(二)监督检查专家库管理。专家库按照各行业绩效管理需要进行分类管理,并建立专家信息档案,详细记载专家的基础信息和工作记录。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对在工作中履职不力的专家,我院有权取消其资格,3年内不得申请加入专家库;同时根据需要,适时调整专家人员结构和规模。

(三)抽选参与现场检查和抽查工作。根据监督检查工作安排,我院将根据专家专业特长,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的现场检查和抽查工作。

四、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一)专家的权利

1.对所参与检查项目或被咨询事项的相关内容有知情权、询问权;

2.对所检查项目,在检查过程中独立、客观、公正的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干预;

3.检查工作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综合考虑成检查项目数量、历时和项目难度等因素,由委托方向专家支付劳务费用;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专家的义务

1.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履行职责,对所参与的检查项目,提出监督检查意见,形成监督检查报告(具体格式另行通知)并对检查意见、报告等内容承担责任;

2.遵守监督检查工作保密纪律,对所参与的检查项目不得利用检查专家的特殊身份,向部门或他人透露扩散检查信息以及检查项目初步结论等;

3.遵守监督检查工作纪律,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从被检查单位谋取经济利益;

4.监督检查遇有检查项目或与本部门(单位)有关,检查专家应自觉主动回避;

5.监督检查工作中应接受省生态环境厅、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的监督管理,除特殊情况外,应按要求完成所交办的检查事项;

6.被抽取专家应按期完成监督检查任务,遵守监督检查工作行程和任务安排,不得擅自调整;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其他事项

本通知最终解释权属于吉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0431-85915365吴锐

电子邮箱:邮箱jlshky313@163.com

  • 吉林省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专家(增补)申请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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